尊敬的客户,您好!
极度感激选用我司出产的设备并使用至今,因我司设备的使用期限为十年,凭据《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号)第五十五条及第八十六条之划定,医疗器械使用单元不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若您采办的设备已超出或即将超出使用期限,遵循国度司法律规划定要求:
凡超出使用期限的设备,我司将不得再提供售后服务。
请贵院提前做好设备撤旧换新的铺排。
特此函告!
有关司法律规参照:
★《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网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10319202057136.html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元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登记、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裁减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掌管药品监督治理的部门责令更正,充公违法出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出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及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情节严沉的,责令停产破产,直至由原发证部门撤除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出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充公违法行为产生期间自本单元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10年内不容其从事医疗器械出产经营活动:
(一)出产、经营、使用不切合强造性尺度或者不切合经注册或者登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依照经注册或者登记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出产,或者未遵循本条例划定成立质量治理系统并维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裁减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掌管药品监督治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掌管药品监督治理的部门责令终场或者暂停出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终场出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划定前提的企业出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出产企业的出产行为进行治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裁减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